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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日签定至2014年12月30日的劳动合同,现用工单位在2012年6月11日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本人已在公司 工作1年6个月以上,请问如何补偿?

劳动纠纷
2012-06-13 20:04:10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算。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对你们弱势群体,我们可以减免收费帮助你维权。
  • 你好,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算。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帮助,可以来电联络。
  • 如果是协商解除合同的,你可以获得两个月的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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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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