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个餐厅打工,现在是我在那上班的第二个月,至今未签过劳动合同,我知道国家合同法规定在某个公司上班后,公司必须在第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合同,否则从第二个月起,工资要双倍给付,但我不知道我这种情况是不适合这条规定?老板规定,要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跟他说,然后才能走,我已经提前一个月跟他说了,我打算这个月中旬走,但最近两天我问他的时候,他又让我必须干完这个月才能走,但我不想干了,可老板压了我半个月的工资,如果我强行走,又怕他不给我那半个月的工资,怎么办呢?如何能利用法律手段保护我自己的权益?找哪个国家政府部门能为我解决这问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