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承租某县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一场地,我们从1999年—2010年间,分两期合同履行完毕,2011年3月年我们又于该公司签订10年合同,房租一次性交齐。并打入对方财务账户。2011年6月份为扩大经营在该场地建厂房(无手续)并购置设备现已投产。签订这份10年合同一个月后,该公司法人代表病故。病故一年后(即2012年5月),其该公司上级主管单位某县供销合作社找到我们提出我与物资回收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理由是:1该场地为该合作社社有资产,物资回收公司无权出租。 2原物资回收公司法人代表(已病故)于2010年同该合作社签订《企业社有资产经营管理责任协议书》协议规定物资回收公司经营使用该场地权限为一年(2010年6月1号—2011年5月31日)。该协议为他们内部协议并没有向我们进行告知。说明:1该场地无土地使用证,为历史遗留土地,原属土产公司所有,改制后土产公司归入县社(合作社前身)管理,土产公司和物资回收公司同属于县社下属企业。 2我们承租该场地14年间,都是同物资回收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并且合同中都有该公司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3我们在承租14年间,合作社无一人询问理会租赁事宜,直至原物资回收公司法人代表病故一年多后,2012年5月25日合作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方为:合作社。被告一为: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被告二为:承租方。 主张该场地为合作社所有,该10年租赁合同无效。并已建厂房无条件拆除,停止一切经营活动。 咨询: 我们想咨询该10年合同是否有效?无效情况下已建厂房及停产停业损失是否补偿?从他们内部协议时间段上以及没有对我们进行告知导致我们蒙受巨大损失是否能找出对方过错,挽回我们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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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团队经过研究认为,此争议必须从合同有效入手,而且一定要将合同才能最大程度上保证你的权益。那么合同有效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你的材料真实完整并且有证据支持,我们认为是有依据的。
首先,该宗土地虽然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在土地行政部门有备案的,合作社是否是该宗土地的所有权人,要打一个问号,如果不是,则从主体不适格入手。
其次,如果土地是合作社所有,则可从表见代理入手:“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因为你们与物资公司有长达10多年的租赁关系,期间没有人出来主张权利,你们有理由相信物资公司是有权利出租该宗土地的。作为善意第三人的你们,法律是要保护的。
当然对于证据的收集至关重要,如果没有关键证据支持,所有的法律依据也只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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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叙述,我认为对方的起诉存在以下问题:1是诉讼主体的资格问题。2是关于回收公司的表见代理问题完全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具体情况建议你带齐资料面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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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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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合同是否有效,需要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不是简单叙述后就能做出判断。合同无效,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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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个人认为有效,理由如下:1、该场地并无土地使用权证,合作社是否能作为原告主体值得疑问。2、假使该场地属原告所有,根据《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你与物资公司维持了长达十几年的租赁关系,原告对此应是明知,你有理由相信物资回收公司有代理权,他们之间的协议对你没有约束力。
如合同无效,应予返还,对你的损失,由物资公司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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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有效;
无效情况下,已建厂房及停产停业损失适当补偿;
协商或诉讼解决;
可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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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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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主张合同有效,如场地被产权方收回,可以要求物资回收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已经支付租金并对拆除及停业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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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