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小叔的儿子98年为了动迁,父母离婚,儿子户口跟母亲到外婆家参与动迁,动迁房子虽然是私房,但是当时是按人口计算安置的(私房按人口计算,因为父母离婚母亲放弃原来单位分给三个人房子变成无住房)。在98年以前户口在爷爷处,也参与动迁,与爷爷、奶奶得到一套公有住房,现在爷爷、奶奶都去世了,儿子户口迁回来是否可以变更承租人。租赁卡上已没有人了,但户口上有他的姑姑和自己父亲,现在姑姑不同意。那么,房子最终的归属是谁?我小叔夫妻和儿子在92年小叔单位享受过福利分房。家里为这事闹开了。谁能办理承租人变更?还有什么叫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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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变更承租人需要所有同住人的同意,不能达成一直意见的,由出租人指定新的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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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去房管局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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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遗产是房产的财产分割,规定是:
如果得到遗产时候是依据遗嘱指定的个人继承,这遗产就属于继承人婚后取得个人财产,离异时该财产不参与婚后共有财产的分割。
如果继承人得到该遗产不是依照遗嘱办理的个人单独继承,该财产属于婚后取得共有财产,离异时候需要离异双方平分该财产。
若遗产是房产的话,按照上述规定办理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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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通过福利分房得到的房屋不是产权房,职工对于福利分房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职工可以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购买福利分房的所有权,只有这样的“公房”是可以继承的。 职工一直未买下福利分房的产权,直到去世他都是承租人而不是所有人。《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房的承租权不是公民的合法财产,那么公房也就不可能是“遗产”。既然不是遗产,那么职工在遗嘱中的对福利分房的处分也是无效的。职工死后这套房屋的承租人并不会因遗嘱而转变为继承人的财产。 那么遗嘱的继承人是否对这套住房没有任何权利了呢?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配偶享有在职工去世后仍然在这套房屋居住的权利。配偶和子女都可能成为房屋的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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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有一下几种,每种继承的继承方式,分配方式都不一样。
指定继承,即遗嘱指定的人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即按《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序列依次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转继承: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在遗产继承前死亡的,其继承份额由其他继承人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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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协商一致变更,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应该由物业指定。从你说的情况看,如果是伪造了姑姑签名的话,你可以要求起诉法院判决撤消。不过由物业指定的话,他父亲和姑姑都有可能成为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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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经过同住人同意变更是无效的,可以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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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住人是指有户口居住在此一年以上! 如需帮助可与我联系或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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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