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被告:**限公司
案情:李某到依山而建的**小区做客,拜访他多年不见的老同学张某。晚宴中,李某、张某小酌多杯陈年老窖,但都未贪杯。晚宴结束后,李某、张某畅谈大学趣事,直至午夜。此后,李某告别,张某便陪送李某离开。当行至小区内拐弯处过道台阶时,由于台阶路段已经熄灭,且附近也没有设置保安,在李某走下台阶的时候,由于视线模糊不小心踩空,导致小腿骨折,共花去治疗费用4.2万元。
后来,李某将安居苑物业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对小区过往人员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医疗损失费用4.2万元及误工损失1万元,共计5.2万元。
诉讼中,物业公司辩称,其已按照与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尽到了物业服务的职责。拐弯过道处的路灯按照惯例于晚上11点熄灭,符合人们的作息规律,且由于该过道不是主要出入口,平时并无保安在此值班,物业公司也没有义务设置保安保障来往行人的人身安全。此外,物业公司还认为,李某酒后半夜出门,自己应当承担不利责任后果。
问:本案中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