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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参加工作,2003年单位破产买断工龄。房改未享受政策,住原单位房子19年并缴纳房租给单位主管局,因为19年来,房子维修(装修)及改水改电都由个人负担,于2006年起就拒绝再缴纳房租,现在主管局将房子交给市政府,市政府要求我们搬离,我可以要求补偿么?如果可以,能要求那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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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30 14:55:1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