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9年9月进入公司,当月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为2009.9.24-2010.9.23,该合同到期后大概半年后才又重续签了劳动合同,但是我签字后,合同被拿回公司盖章,劳动合同文本未交付给我,时间久了我忘记了签订日期,公司在深圳,在郑州唯一的店铺关闭,2012.6公司要与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按什么标准给我经济补偿?另外公司2010年8月才开始给我交社保,我是否权要求公司给我补上2009.10-2010.7,共10个月的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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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没工作一年就有相当于一个工资月的经济补偿。公司应当补缴社保。具体可来电咨询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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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社保应补交。每上班一年就有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详细可电话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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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应该给你补交社保。按照你在公司实际工作的年限给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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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给你补交社保。按照你在公司实际工作的年限给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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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应补交。每上班一年就有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详细可电话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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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