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是土生土长的我们村的人,2009年村里被征用了一块地,取得了征地补偿款,我和我母亲都按平均分配的数额全额得到了赔偿,我父亲只取得了30%的赔偿(村里有和我父亲同样情况的很多按50%赔偿),具体原因如下:1、是非农业户口。父亲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工龄已有20年,公司缴纳社会统筹保险;2、在村里没有口粮地,村里认为这是征地款,没有地所以就不应给补偿;但是根据现在的补偿办法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都应该享有受到征地补偿的权利吗?我父亲能不能被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我认为能够认定的因素如下:1、户籍还在村里;2、是村里的常住户;3、在村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5、各种农业税一直交到国家取消为止。想我父亲这种情况能不能被认定为是农村具体经济组织成员呢?该不该全额享受土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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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应该跟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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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户口未迁出,且有土地,即享有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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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