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们夫妇于2003年在办理二胎准生证过程中,当时在办理生充公证的过程中全部是村委会代写的申请表。将我的户籍写万了农村户口,我妻子的名字写错,我县计生委一直都是说我们是违法生育,而且还说我们是骗证,说当时我们不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并下文将我们的准生证撤销。现在连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处罚决定书都以下了,要征收我们夫妇119487元的社会抚养费。我们查询了相关的资料,作为我县是少数民族地区是可以生育二胎的,再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0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这个条例规定“半边户”不符合再生育条件,但当时我们已经怀孕了4个多月,按照法理的一般规定,是不是应该按从新从轻的原则处理。通过相关的程序我们向我县法制办申请了复议,还是维持我县计生委的处理决定。最终得不到解决。县法制办告诉我们如不服,在收到县法制办下发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