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阶段对被告人办理的取保候审,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决定对被告人逮捕,因被告人有病,看守所暂不予羁押,检察院没有办理其他强制措施,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被告人在开完第一庭后脱逃,审判无法进行,法院是再决定逮捕,还是联系检察院督促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的逮捕?如果法院再决定逮捕,程序有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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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已经做出逮捕决定,法院不能重复做出,应当建议检查机关予以执行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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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已做出的逮捕决定,不能重复。应要求检察机关予以执行逮捕决定1.在我国只有检察院享有批捕权: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决定逮捕或者检察院对自侦案件的决定逮捕的以外,必须经检察院批准。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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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逮捕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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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逮捕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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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逮捕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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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