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南京一家服务餐饮业做管理,合同签订了一年,现在做的不怎么开心,想求教下高人。1:如果单位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能不能要求补偿,还有我们餐饮业,会不会有双休日的加班费用补偿(我们从来没有发过),法定节假日的倒是发过,(我签订的合同写的工作时间是不固定工作时间)
2:如果在合同期满后,公司与我不续签合同,这样的情况下我能不能要求补偿和以前的加班费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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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如果有证据证明的,可要求单位支付。
合同期满后,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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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到期不续签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如果有证据证明的,可要求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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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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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到期不续签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如果有证据证明的,可要求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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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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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