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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物业公司工作了九个月(已转正、没签合同),我2012年7月份入职—2012年4月9号提交离职申请书给公司(30号离职的),然后我有急事需要提前,4月11号我去公司说明我的情况要求12号离职,公司不同意,我就自动离职(公司相关物品已交回公司),(4月9号申请书没收回.4月份排班表10.11.12号是休假的)。然而公司回复:因我是无故离职,对公司造成损失。给于一个月的工资处罚。(四月份的社保公司提前给我交了,所以扣我六佰多的社保费用,我无异议。)请问我3月份的工资公司扣我的对不,我应该什么处理的,请您教教我。 我个人认为是不对的,因为没跟我没签合同,造成的损失应有公司承担。

合同纠纷
2012-05-13 11:3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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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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