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我与上海一家公司签定了一份有社保的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公积金。由于我长住宁波,通过公司上海同事办理了居住证(人才引进类),公司从2005年9月交到2007年11月后,由于我无法再提供上海居住证,公司说没有上海居住证社保就交不了,于是停缴了我的三险,改成交综保(公积金交纳至今)。到2011年9月又将综保转为了城保(非城镇外来从业人员保险,我是外来城镇居民)。就此问题我咨询过上海12333,工作人员说如果2011年7月前的不能续期居住证就不能交三险,单位只能交综保,与单位协商后也说这是上海的做法公司也没办法。我想问一下,合同中规定的三险如果仅没有上海居住证就不能继续缴纳了,那合同岂不是“挂羊头卖狗肉”了,在一纸上海居住证前就不具备法律效力了,那《劳动法》岂不成了一纸空文? 由于公司停交三险后,我自己就在宁波以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至今,我想问:公司是否合同违约,行为是否违法,我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公司补偿末为我缴纳的那部分社保或经济损失。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