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0年1月购买一套商品房,按照销售合同5月22日取得入住通知。收房时有一些小的维修项目一直未达满意,就没有办理收房入住手续。2012年4月我准备装修房屋,原先的维修没到位的已经修好,但是物业公司说按照供热公司文件必须缴纳2010年全年取暖费和2011年20%取暖费,并且必须缴纳这两年的物业费,因为供热系统一直正常运行而且保安、保洁措施一直到位,已经提供服务,如果不缴纳这些费用,就不能领取钥匙办理收房手续,有何异议可以直接起诉。现在我不知道物业的说法是否有根据,如果与他们协商能有何有力的文件或条例规定反驳他们。如果起诉的话,一个是精力不允许,还会拖延很长时间,我应该如何应对?请给予指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