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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个自然人发起设立的有限公司中,三方各占股份比例为49%,41%和10%,其中有股东鉴于特殊原因不愿将自己姓名显示于注册登记,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而采用隐名形式设立公司。请问这隐名股东的权益如何?三人之间的君子协定法律效力如何?

公司专长
2012-05-10 20:15:55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隐名股东的权益有所规定: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你好,建议起诉到法院维权
  • 一般情况下,隐名股东是可以存在的,但不得以股东身份对抗第三人:隐名股东三人之间的君子协定法律效力是有效的。
    但是,如隐名股东的存在是为了逃避法律的明确规定,如公务员为了逃避法律,通过隐名股东的方式开公司,则无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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