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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外资厂员工,已同公司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现公司常以各种理由对其放假三个月(如:不服从企业安排及管理,可这种情况就根本没有)。而放假工资时按:第一个月按现工资的80%发放,其后两个月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这种做法的目的就是想减低平均工资,待放假后再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这种做法符合劳动法吗?

劳动纠纷
2012-05-04 23:5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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