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是这样的,我们公司和一家供应商签订了合同,合同中规定付款期限是90天,如果延期付款也不能超过一个月,延期付款期间应该按照银行同期利息进行支付
但是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其供应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我们与其他供应商供应的产品搭配使用,这样导致该供应商供应的产品使用的时间比原来预计的长很多,因此我们出具了书面的延期付款计划,但是对方一直未给我公司进行确认也不正面答复
合同附件中说道如果有次品,国内的经过该供应商到现场确认后可从货款中扣除,国外的由国外提供次品的视频和照片资料即可,现在国内次品9000元,国外次品170000万,我们按合同规定提供了视频和照片资料,但是其仍然不承认国外的这170000次品款,现在已将我公司告到法院,要求我们支付其179000的货款。
供应商的这一行为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请大家给予援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