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某汽车4s店签了一份购车合同,其中合同第2条中这样写明:本合同签订后,如发生火灾、战争、政令变更、罢工、车厂问题或其他不可抗力,而导致不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时,双方自然解除合同并免息退还订金:但若乙方中途违约,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定(订)金。
该条款说明在甲方违约的时候可免息退还订金,但没说明双倍退还定金,但如果是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却写上了乙方却不能退还定(订)金,前后定(订)金产生违约不一致,算不算是霸王条款?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能不能退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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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违约不退定金,甲方违约返还双倍定金。
追问:但条款里面没写双倍返还,算不算合同的不合规?而且我觉得那条款的意思是只有在甲方(汽车公司)违约的时候算是订金,即如果该汽车公司违约只承担退还订金的责任,不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如果是乙方违约,那就算是定金,我们都知道定金的可以不退的,但订金是可以退还的,完全属于只保护甲方利益的条款,没有把双倍返还写出来显然不公平,田律师你怎样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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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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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