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姐夫原为国企员工,去年因单位效益不好开不出工资,迫于生活的压力于2010年7月请病假外出打工。应聘济南市某家工程公司项目经理。
在年前公司初步定我姐夫为烟台项目的负责人,过完年他从老家来到济南便接手该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从2月初直至事发前都是在济南和烟台两地奔波。
事发前(2012年3月16日)他带了两名设计院的人员去烟台现场确认图纸问题,并租好施工宿舍。并于3月17日晚8时返回济南入住公司附近酒店。3月18日上午11时左右他打过电话请同事来酒店协助他完成该项目的施工进度表及排烟图纸确认,同事约在12时离开酒店。酒店服务员约1点40左右进房间打扫时还看见他在电脑前处理工作,因是常客就闲聊一会,约20分钟左右离开房门,后再没见到他。
3月19日一早公司开项目启动会议才发现项目经理没来参加会议,打我姐夫手机无人接,这才打电话给酒店并要求人员进房间看一下。当服务员进入房门后发现情况不对便报警。警方来到现场后仔细查看了现场并排除了他杀和自杀的可能,初步判断因突感身体不适想躺下休息一会(因身上毛衣毛裤没有脱,被子也压在身底下)。左手压在背后,平躺床上死亡,初步分析为猝死。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与公司在死亡的性质上有所分歧。单位认为是自然死亡,我们认为他是在工作状态下死亡,应类比工伤。可用人单位因我姐夫没有跟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故没有给买社保,不承认是工伤。请问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付有什么样的责任,我们如何能争取最大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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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存在劳动关系,可以认定工伤。有需要可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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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可做经鉴定认定是否属于工伤,可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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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要求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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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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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肯定算工伤死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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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