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律师,我有一个难题请帮忙解答:
我是一农村出来到城里的失业职工,在我10岁那年因家庭经济困难,父母把农村的房子连地皮一起卖给了我的堂哥,但我的老房前有大概7、8份田地,堂哥没经过我的允许将其填为坪地,一并作为房屋面积。现在我想将这份田地自己建房用,他不同意,我将如何用法律来围护我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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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 到法院起诉 各地政策不一。参考相关法规:山东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三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禁止擅自买卖或非法转让。
第二十四条 因买卖、继承、赠与房屋而发生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买房户、继承人、被赠与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可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按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
(二)经批准新划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
(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
(四)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
第十九条 应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着物的,村集体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拒不交回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1—5元,但是,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拆除,腾出宅基地。
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旧宅基地及占用的村内空闲地暂不能收回的,也可实行宅田挂钩的办法扣减相应的承包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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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