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家请了一位阿姨卖鸭脖,在为顾客切东西的时候不小心把手指切了,情况比较严重,医药费到目前为止已经花了5000元,全部都是我方出的。对方分文未出,我妈妈有点不甘心,所以我想请问医药费应该由我们全部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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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家从事经营活动如果没有办理经营执照,你们之间属于个人劳务关系,双方根据过错大小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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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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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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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雇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看,由雇主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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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