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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今年的应届毕业生2012年3月我来南京打工,2012年3月19日与出租方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期至2013年3月,2012年4月1日出租方在以房屋产权人要收回房屋为由提出与我中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双方皆不得提前中止合同应负违约责任,现在出租方让我立即(4月3日)搬走并且只退还余额不赔偿我违约金我该到哪里去维权我该怎么办?恳请各位帮帮我。

合同纠纷
2012-04-05 08:18:46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对方属于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你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律师起诉解决。
  • 很明显对方违约,并且要求你在两天内搬出去,你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继续履行租房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你可能没有那么多的时间或者觉得诉讼成本太高,但是姿态可以做出来,因为对方确实不没有理,到法庭上也是你的赢面更大,所以有理有据有节,必要时,态度不妨强硬一点。
  • 对方属于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你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律师起诉解决。
  • 对方违约,你可以继续承租并可以依法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协商不成,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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