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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集体性质的加油站,举办单位提供了场地、设备、营业执照等,并经工商登记建成以后交给某人承包,举办单位没有提供流动资金,由承包人自己筹集流动资金,自负营亏。请问:如果承包人在承包期间将加油站的十几万元借款给自己亲戚,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这种承包性质的承包人挪用资金罪如何认定?

刑事案件
2012-03-27 00:15:0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涉嫌挪用资金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需法律帮助可致电找南京余律师。
  • 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挪用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擅自动用单位资金归本人或他人使用,但准备日后退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在职务上主管、经管或经手单位资金的方便条件,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利用经手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可能挪用单位资金,也不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所谓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适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的行为。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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