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进入现在的私营公司上班,公司一直没跟我签合同,到2012年2月,
我提出让老板给我交社保,老板拒绝,说要等做一年后再交社保,于是我去劳
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要求公司给我交社保。经劳动监察大队调解,老板给我
一份劳动合同,我看了一下劳动合同期限是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其中很多条款我提出质议,但他说这是统一的合同,其它的公司都是用这样的合同签的,如果不签的话社保就办不了了。无奈我之好签了。签好后老板拿出社保单子让我填写,填好后他盖了公章,然后交给我让我去社保中心提交。现在我知道这份合同是被倒签了,合同的落款日期是2011年5月5日,如果去仲裁双倍工资,能否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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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除非你能证明这份合同确实是在2012年2月补签的。这样你就可以要求前面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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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难举证的,对你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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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存在胁迫行为,视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可以仲裁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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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存在胁迫行为,视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可以仲裁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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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