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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9年2月23入职朝阳一家有限公司,入职后,签订一份6个月的劳动合同,被公司收走,没有给我留下。我全职干到11年2月28,没有给我上社保,也没和我续签劳动合同。我被迫离职。离职前二天给实际负责人递交辞职报告被接收。4月21让顺丰快递交了被迫离职通知书,快递单上载有:被迫辞职通知书。同一天被公司签收。我有快递单和打印的公司签收单。每月10号发上月的工资,10年7月前是发现金,之后是通过银行转账。我有二份发现金时财务签字我也签字的工资条(没公司名称和盖章),银行转账发薪时,财务通过QQ截图将工资支付凭证(员工工资花名册中我的一份)二个月的传给我了;我有现还在职的原主管签名和我签名的全日制工作任务考核表,二个月的。还有其他书证和同事证言。仲裁我证据现在看来明显不足被驳回。3.28朝阳第二次庭审。法院调查取证银行对账单是公司法人代表私人账户给我大的工资。我有权要求公司按照举证倒置原则提供1.我入职填写的登记表2.我的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3.考勤表4.被公司收走的劳动合同5.辞职报告原件6.被迫辞职通知书吗?如果公司不提供,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吧?如果被告提交篡改的工资支付凭证我如何反驳?谢谢

劳动纠纷
2012-03-23 09: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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