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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1年1月1日进入集团公司(旗下的一家汽车4S店)任销售经理一职,公司所有人都未签劳动全同,当时公司总经理答应年薪不低于7万元,后因公司逐步缩减经营,至使未能按承诺数量支付工资。今年年初时我提出要求补差,总经理说当时也没合同,没有依据,现在原总经理已得到公司一笔补偿后辞职离开。我现基本工资是3850,过去一年的平均工资为4500左右。 社保方面,我因在原单位有社保所以转入公司给继保了,其他人都没有。现公司计划取消现在经营的品牌,且公司已半年多未进货,仅剩余几台库存车在处理,由于公司缩停经营致使公司营业销售基本为零,很多销售人员均已主动离职,现剩4人(含自己),公司现不愿以裁员的名义辞退大家,故意用几台库存车拖延迫使人员自动辞职。按劳动法规定我现在应属于默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那种。我想了解一下我若主动提出辞职,能要求得到哪些赔偿。赔偿额度要求多少?急需答复,谢谢!

劳动纠纷
2012-03-22 10:28:1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之间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你的情况,你已经和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且,公司没有与你签书面的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你双倍工资。
  • 你好,自愿离职,没有补偿的,如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补偿的,协商不成,可以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解决
  • 自己离职没有经济补偿金的,除非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签合同的,除经济补偿金外,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
    3、经济补偿金=补偿时间×你离职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平均工资的算法:是当月所有的应发工资数,就是扣个人保险及公积金以前的那个数。)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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