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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黄某)与(张某)(李某)(王某)发生一件抢劫案。四人喝过酒的一个晚上(张某)提出去搞点钱花,其他三人都同意一起去。案发时(张某)与(李某)走在前面,(黄某)(王某)跟随在后。正好前面来了一辆摩托车(张某)(李某)故意与其相撞两人并在这时用手勒住受害人脖子将其托下车进行欧打(李某)还将随身带的水果刀刺受害人腿部导致轻伤,(黄某)(王某)听见(张某)的叫喊便上前一同欧打受害人,(张某)在受害人身上抢走一部手机和现金300多元并脱掉受害人裤子,(王某)和(李某)这时一起把摩托车推下水沟,转身四人一起跑离现场。(王某)已判6年(李某)已判6年半,两人未请律师在判决书上未有写到主犯与从犯之分。(黄某)在2011年11月投案自首,想问个位律师(黄某)在此案中是否认定为从犯?

刑事案件
2012-03-21 11:57:3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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