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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公司拟签订一项货物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标的物为A种货物。在签订合同时国,甲要求丙公司为乙付款提供担保证,当乙不能付款时,由丙连带承担偿付货款的责任。考虑乙经营情况良好,丙同意提供担保保证,并与甲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 甲乙两公司的货物买卖合同签订后,甲以不能全部提供合同标的物为由,与乙协商将标的物改为B种货物,甲乙双方达成改变合同标的物协议,未经丙同意。 甲在约定的供货时间内仍不能提供全部B种货物。甲未经已同意,与丁公司达成协议,不足部分B种货物由丁向乙提供。 甲、丁向乙提供了全部货物,但超过了甲、丁约定的供货期限,乙虽接受了货物,但以甲、丁未按期履行供货义务为由,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甲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丙偿还货款。

经济相关
2012-03-18 18: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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