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2个学生一起去学校食堂买饭,在上楼梯时,其中一名学生(甲)将另一名学生(乙)绊倒,使该学生(乙)严重性骨折,学校将该学生(乙)送往医院,(甲)的家长给(乙)付了2000元医药费后就不管了,问学校学校称没有责任,请问(乙)的医药费该谁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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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学校是否有责任需要根据学生的年龄进行判断。如有需要可电话联系或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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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学校有安全保护的义务,可以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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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就本案来说,如果学校不存在管理失职的,学校可以说是没有责任的。医药费应该由甲的监护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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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就本案来说,如果学校不存在管理失职的,学校可以说是没有责任的。医药费应该由甲的监护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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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