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工龄39年,进入某公司工作26年,还有4年就退休,1996年就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改制后,就以他年纪大又患有重大疾病(喉癌)为由,今年1月份开始在没有任何书面通知和协商的情况下,就不聘他上岗,并强迫他接受不合理的条件,每月只发500元工资,扣除“三金”后只剩300元。我也已经下岗,家里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和未成年人,丈夫现在还在规定的医疗期内,需要用药、增加营养,生活极其困难。根据《劳动法》第41、42条规定,他不符合被裁减范围,多次要求上岗,或者内退、或者按南宁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每月支付我丈夫,直至退休,均被拒绝。我们是弱势群体,无力与公司抗衡。如果我们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妥善地安置好我丈夫,结果是怎样?有哪些政策可以妥善安置离退休还有4年的患病老职工?我们很无助,恳请好心的律师帮助我们维权,谢谢!祝好心的律师家庭幸福、一生平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