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收到一张承兑汇票我们的是E公司,为第四被背书人。由于当时上面的单位名称都没写,只盖了章。我们作为最末的被背书人来填写,把第一被背书人即C公司写成了B公司。后来我们找B公司要求帮忙盖章,去了几次,还打电话找人都不肯盖章出具证明。以不是他们写错的为由拒绝。(A公司为出票单位,B公司为收款单位,c公司为第一被背书人,我们是第四被背书人)请问我们该怎么办,写错的财务人员需要承担责任吗?如果B公司要求我们给与相关费用才帮忙盖章合理吗?
这张票据已经到期了,银行可以出延期的证明,但是银行要求必须由该公司盖章出具相关证明才可以,现在非常着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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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盖章出具相关证明
追问:已经到期了还来得及不,关键是那边的B公司以不是他写错的为由不肯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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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一个除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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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