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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外来媳妇,2005年5月在上海结婚,09年3月生育儿子,现因男方在外面已有第三者,半年不着家。期间白天公婆帮带孩子,晚上自己带,孩子奶粉、衣服、尿布什么的都我开销,男方从没带过孩子。现在我提出要离婚,男方不同意我带走孩子,请问我该怎么起诉?

民事相关
2012-02-27 11:49:58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到男方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以男方不照顾孩子且有第三者为由(需要证据)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归你。如有需要请和我联系。
  • 可以起诉离婚,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 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有明确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 争取孩子抚养权对你有利。
  • 你好,你的情况一般是这样处理的:
    1、对孩子抚养权问题协商不成的可诉讼离婚
    2、离婚后哺乳期的孩子判给母亲的可能性很大
    3、孩子的父亲不能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推卸抚养孩子的责任,仍然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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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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