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父亲2010年经过房产中介的朋友介绍在浦口区西水湾花园3期买了农民拆迁安置房,合同里约定双方均确保在第一时间相互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如有一方不配合就视为违约,违约一方需付违约金30万元。现在房子还没分,不过卖方说西水湾3期没有他们的房子,要等其他地方的,不过其他地方的房子还没造。那么请问您:这双方的“第一时间”怎么确定啊?现在我们不想要这样的房子了太麻烦,那这张合同有效受法律保护吗?我父亲付的5万元定金能拿回来吗?我父亲不买了算是违约吗?需支付违约金吗?谢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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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提供的情况,答复如下:1、你与卖方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返还已经的定金。2、因为合同无效,所以,你无需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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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与卖方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返还已经的定金。2、因为合同无效,所以,你无需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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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拆迁安置房不是商品房,不能市场买卖;
合同无效,可以要求退还定金并要求赔偿损失;
委托本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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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建议委托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可以打电话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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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