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1年4月与被告结婚,于同年11月23日生一儿子,。结婚后,由于被告没有上进心,没有对家庭的责任感,从2011年结婚后至2009年,一直无业,全部的生活费用和家庭开资都是由原告在泰和做点小生意来一直维持。2009年后在四化建公司工作后,每月工资也仅供自已一人生活,结婚后的十一年,几呼每天晚上都是二,三点回家每晚流连于网吧,麻将馆。我没有体会到夫妻的互相照顾和帮助,白天原告从早上9点上班到晚上8点,到家后还要带儿子并辅导他学习,儿子的上学费用和平时学校的家长会,都是由我一人承受。现在彼此积怨,没有勾通,致夫妻感情日益谈薄。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原告于2月20日提出离婚,我只要求把本人的衣物和一点积蓄带走,可是被告不同意提出要分割本人的一点积蓄,本人不服,提起诉讼,
附,我们住的房子是他父母结婚时出资买的,我也没有打算分过,可是我想问一下,我可不可以找他要什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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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个需要看具体的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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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他承担孩子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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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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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