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来在一家国有大型企业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半年前公司转让了股权,我也离开了单位。在职期间我受过工伤,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后通过劳动仲裁(被申请人是原来的控股国企和现在的公司)要求给予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我的诉求,并且依据先关法律和他们双方的意向约定裁决由国企方支付,而现在的公司与我无劳动关系所以不承担责任。
但是国企方不服裁决,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将我和现在的公司起诉到法院,请问各位律师:
一.仲裁委所依据的他们之间的《意向》是否有法律效率?
二.国企方的诉求把我列为被告合理吗?
三.我该怎样对此案答辩?
四.我能不能对此案增加新的诉求?
五.我觉得总会有人对此事承担责任的,我是否参与都没多大关系,对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