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是云南昆明的。2012.1.16某用人单位在上班期间组织员工吃年夜饭。饭后我爸爸回到岗位准备骑车下班在工作单位上不幸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我爸爸自2008至2010在该用人单位已经签下劳动合同。2011该用人单位换过负责人就没签合同。请问该用人单位是否有责任对其家属进行赔偿?如果可以的话大概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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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你父亲不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话,属于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规定得到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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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看死亡原因,单位是不可能为所有的死亡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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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是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在下班时间之前还是之后,看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什么,综合才能判断用人单位是否有责任及责任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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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