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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一审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为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1月1日,无其他影响举证期限的法定情形。我在2011年12月23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一个月,即延长至2012年1月31日。因人民法院在2012年1月2日前未予答复,2012年1月2日本案举证期限届满。2012年2月13日,人民法院准许我的延期举证申请,可是我申请的延期举证期间已过,不可恢复。我本想行使申请鉴定、申请证人出庭、提出反诉等诉讼权利,可因为人民法院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批准我的延期举证申请,所以我未进行那些无效的诉讼行为,现在人民法院准许我的延期举证申请,请问,本案延长的举证期限起算点何在,本案延长举证期限是否从人民法院准许我的延期举证申请之日起算。

债权债务
2012-02-20 11:22:39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准许延期举证申请之日起算。
  • 准许延期举证申请之日起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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