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
我是一名企业的股东,同时也是该公司的一名中层管理人员,具有股东和员工的双重身份。去年三月被该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我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出在该公司服务十年的经济补偿金。但仲裁员提出你是股东或曾经的董事或监事,可能你在主张权利时,该公司会以你是董事为由拒付补偿,将发给你的工资视作为董事津贴,这样你就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了。请问他的这种说明有法律依据或可行吗?我目前手头只有2010年1月签订的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前的合同我手中没有,单位又不愿意配合提供,是否可以从银行打印工资卡的流水记录作证据?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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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股东关系并不冲突。工资和分红完全是两回事。
而且你手上又有劳动合同,就更说明了劳动关系的存在,既然是劳动东西,当然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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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疑问或需要律师协助,可以致电武汉姜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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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股东关系并不冲突。工资和分红完全是两回事。
而且你手上又有劳动合同,就更说明了劳动关系的存在,既然是劳动东西,当然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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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说法错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让仲裁依法裁决,对于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处理!如有疑问或需要律师协助,可以致电武汉王建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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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