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在国外已经拿了绿卡,但是他在国内没有注销户口,现在原有的房屋内的其他人员要我弟的户口迁走,我弟不同意说自己回国时可住,请问我弟可以不迁走户口吗?我们国家对户口有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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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卡是外国的居住证明,但不代表你弟弟加入外国国籍,作为中国公民他的户籍还是能保留的,不能迁走。具体细节请咨询当地户籍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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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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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和继承权是没有直接关联的。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包括两种含义: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继承权必需具备(1)必需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财产。(2)必需是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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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产的分割和户口是没有关系的;
2、如果没有遗嘱的话,是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的;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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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有关户籍方面的规定有这一条:出国定居的(即获得外国绿卡或永久居留证等类似证的)中国公民,出国定居前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上交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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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出国的中国公民(仅指满18周岁成年人),持绿卡等国外定居证件或长期签证等,我们是不会要求注销户口的,即使加入了外国国籍,持有外国护照,我们视为自动放弃中国国籍。这些华人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驻外使领馆申请签证,使领馆并不会查户口,会直接签发,但是一旦在国内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申请延期,国内公安机关会进行户籍核查,如果发现会要求注销。
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如果华人每次都在境外使领馆申请签证并如期离境,国内户籍不注销也不影响。如果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一定时间需要延期,户口就一定会被查出来要求注销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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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