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请教您一下:我姥姥在几年前给我舅舅买了一处楼房,用以其结婚,房产证上登记为我舅的名字。之后我舅与王某结婚,2003年产下一女,后因感情不和,两人于2005年离婚,离婚协议规定房产、孩子等全部归男方所有,男方一次性付给女方3000元及女方嫁妆。刚离婚时,王某曾偷偷将孩子带走回老家抚养,后经过调解,孩子2010年回我舅处上小学,至几天前,我舅因意外去世,在丧事办完当天,王某又偷偷将孩子领走,请问律师现在该不该再付给女方抚养费或者生活费,孩子的抚养权应怎样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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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已经离婚了不存在给女方支付什么抚养费和生活费了,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因为父母是第一监护人,现在父亲不在了,抚养权就成母亲的了,除非女方自己不愿意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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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孩子本来就有继承权的,谁也不能剥夺,如果真的有这一天那么属于孩子的是要给孩子的,当然如果孩子那时还未成年,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也就是他的母亲是可以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要求的。该房子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如果没有遗嘱那么房子就要拿法定继承走,也就是孩子和父母平均分割的,父母租倒是可以的,但是卖恐怕就不行了,毕竟产权人不是父母,到时候是办理不了过户手续的,及时通过其他途径卖了,孩子的一份继承权你们也要折合房款给孩子的,否则可以到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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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