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给违约金吗?我算是企业的高管,2010年8月在重庆签违,为浙江台州一些家企业工作两年,约定2012.8月到期,到现在也只有半年期限了。约定合同管辖地为重庆,违约金5万元。 由于公司经营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老板的脾气也是捉摸不定,反反复复。同时也是由于新的工作机会,想提前半年离开。 由于合同规定,先预付1年的工资,余下的工资分24个月发放。若未满一年企业将我辞退,则多拿的工资不退;如未满两年,则我付公司5万违约金,且我退还预先多拿的工资。 我打算退还公司多拿的2-3个月工资,提前半年离开。由于是公司高管,公司未交付相关费用进行赔训,也未进行同业竞争的相关约定。请问这样离开,是否需要支付相关违约金?如果公司起诉,法院是否会冻结我的个人银行帐户?(卡是本人的,公司一般只是现金发放,我是老板娘以个人名义发存到我帐户上的)。 注:合同中规定的工资是包干工资,公司未进行社保金、保险金缴纳;也未有其它特殊福利、培训。请问提前离职,如果公司起诉,会不会承担违约金? 我认为无培训,无同业竞争条款,不需要承担,对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