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工资是已基本工资 奖金来发放,我公司的奖金其实是工资的一种形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奖金。但是没办法,现在的工作也并不是好找。
现在公司效益不好,要请辞员工。但又不愿意给补偿,于是就开始在奖金上做文章,说你工作效率不好啊,做的东西有问题啊,之类的借口,扣除员工全部奖金,只拿基本工资。
马上就要签合同了,现在部门经理今天提前和我说了今年的合同是基本工资按2500发放,我以前是4500 其它已奖金发放。这样他就可以用各种借口把奖金扣除,只发2500的基本工资我,这样我就不得不主动离职了。
基本工资低对公司有很多好处,比如上社保医保之类的都是按员工的基本工资来上,基本工资越低,公司所需要支付给员工这方面的福利就越少
我想问的是:
1.公司扣除员工全部奖金合理吗,现在我有理没法说,公司说我做的东西有问题,工作效率不好。这种东西没法评定,如果讨要说法?
2. 公司今天的合同在不降低工资的情况下,改变原有发放制度,已较低基本工资 较高的奖金(不可能全部发给员工,总会或多或少扣除一部份)这种方式符合劳动法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