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加工合同合同规定了工作量、固定综合单价、以及固定总价。但是实际工作量减少在百分之拾请问如何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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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你合同的意思就是综合单价,总价包干的形式,很多地方约定有矛盾。总量没有合同约定的400吨,你有综合单价的约定应该按实结算,对方要求按照400吨的总量计算是不合理的。但是你公司量的偏差在不在合理范围内,如果不在合理范围内,对方可以要求适当提高单价,不过细分析的话还是要看合同文本。我家在南通,需要的话可以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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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已约定固定总价就应按合同履行,除非在施工过程中另有约定或发生情输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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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应当属于不当得利行为,应以362T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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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已经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就不应该减少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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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的,一方当事人要求按定额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原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的,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或质量标准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部分按实结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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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的,一方当事人要求按定额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原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的,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或质量标准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部分按实结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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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已经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就不应该减少价款
可以办理,协商不成,可将事实经过及详细法律规定以书面诉状的形式确立下来,依照责任的划分确立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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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已经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就不应该减少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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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