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你好。我是一名监狱民警,在工作中遇到一名罪犯提出有关自己超期羁押的问题。由于法律知识欠缺,希望能得到您的指点,给予我解释。以下是这名罪犯写给我的情况: 我叫庄某某,捕前家住浙江省乐清市南岳镇。1997年2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捕。1999年12月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0年3月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为死缓期两年执行。2001年5月25日投入甘肃临夏监狱服刑至今。 我的刑期从1997年2月被捕之日起至2001年5月投入临夏监狱执行刑罚时,共在看守所的羁押时间长达4年3个月,再加上本案先期即1996年10月中旬至2007年元月27日在我的原籍乐清市看守所临时羁押的时间三个月,我在看守所的羁押时间已达4年6个月。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司法厅在2007年11月颁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和假释案件的实施意见》中第十六款之规定:“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判决生效执行刑罚之前超过四年以上的,在减刑时可适度放宽减刑幅度。”而我的实际情况也符合此规定。请监区分监区领导审核。

行政纠纷
2012-01-11 13: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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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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