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公司法人代表,公司共两股东,公司注册资金为10万,经营电脑这块,08年2月注册,09年另一股东退股并将股份转让给该股东,该股东实际入资2.5万,w但未有字据证明。本人从08年底基本未参与公司操作及经营,10年9月因该股东未按之前口头约定提供公司日常销售报表及约定的工资,再因本人不愿从事此行业口头和该股东约定,公司我的股份也给他,但公司所有的赢亏由他负责,他不需给任何报酬给我。因公司的业务需要,未将公司进行变更,到今年月12月,因几家经销商找他要债,他一直推迟,并经常不接对方电话以及关机,致使几家经销商联合到他家去要债,他才说他只承担一半,说另一半由我承担,我想请问,我是否有责任承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