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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江西省南昌市某国有企业职工,老家在鄱阳县乡下,请问是否享有探亲假

劳动纠纷
2012-01-09 11:24:4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 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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