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在医院治疗肺纤维化结肠炎时,4月16日医生让我爱人签了激素治疗知情同意书,并没有向我说明,我直至今日去医院医务处才得知,请问我爱人的签字有法律效力吗?在09年4月19日我与医生签了拒绝使用激素治疗后果自负,请问我的签名是否才具有法律效应?由于在问诊使用激素治疗 造成我双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请问我该怎么做才能维护我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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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进行医疗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追偿
可以办理,对于已经出现潜在法律风险的事由,应当果断的保存与纠纷相关的所有证据,在庄律师的协助下,在某个关键的诉讼程序之中发挥重大的作用,是最好的方式,省内可致电,江苏省内可致电,省外QQ或邮箱联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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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进行医疗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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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爱人签字应该是有效的,可以认为医院已经向你们介绍医疗行为可能出现的副作用;二、本律师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符合医疗原则,医院没有过错;三、你可以拒绝使用激素,你的签字具有法律效应;四、使用激素并不是必然会导致股骨头坏死。建议你和医院协商解决。这样的情况,不会定为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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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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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律师帮助代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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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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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爱人本人签字有效,知情同意书只是起告知作用,院方仍应有医疗原则内治疗,若有违规行为导致不良后果发生,同样可索赔,建议封存病历并复印后找医学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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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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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