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1998年2月在一国有公司上班(当时是临时工),于2001年10月转为正工劳动合同员工,但公司于2004年1月份才给我交五险一金,并且2010年至2011年这两年我在公司从事管理工作,但五险一金的交费基数仍按普通人员的交纳,我最近想辞职,请问可以要求赔偿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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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可以办理,通则规定与省高院的会议纪要已经对于该类问题作为更进一步的明确,在结合案件材料及相应法律规定,能够给予专业的庄律师意见及法律风险,江苏省内可致电,省外QQ或邮箱联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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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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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若该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保费的,可要求该单位补缴纳或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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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