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妈是天津的农民,2011年度入了合作医疗,我妻子在滦县早产,于2012年1月1日早7点打车去滦县,当天,在医院得病,而我们家里正好在2012年1月2日办理12年的合作医疗,我们都没有在家,都在医院,错过是时间,他们以此为由,不让我们入,也不给报销,请问,他们做法合理吗?我应该怎么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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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你咨询相关部门
可以办理,通则规定与省高院的会议纪要已经对于该类问题作为更进一步的明确,在结合案件材料及相应法律规定,能够给予专业的庄律师意见及法律风险,江苏省内可致电,省外QQ或邮箱联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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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农村合作医疗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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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你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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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办理,对于已经出现潜在法律风险的事由,应当果断的保存与纠纷相关的所有证据,在庄律师的协助下,在某个关键的诉讼程序之中发挥重大的作用,是最好的方式,江苏省内可致电,省外QQ或邮箱联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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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