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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各位法律专家们,还望你们能从百忙中抽时间给个答复,情况是这样,我的母亲原是城区劳动局职工,单位于1993年左右不景气下岗在家,自行交纳社会保险金,后因患心脏病于2010年12月死亡,请问象这种情况法律有没有规定,他的丧葬费,他的医疗费只能由亲属承担吗?有关部门应该付死者的丧葬费费吗?

保险纠纷
2019-02-28 00:04:33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因该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
    可以办理,对于已经出现潜在法律风险的事由,应当果断的保存与纠纷相关的所有证据,在庄律师的协助下,在某个关键的诉讼程序之中发挥重大的作用,是最好的方式,省内可致电,省外QQ或邮箱联系处理。
  • 死亡后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保局办理领取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个人账户金。各地规定可能略有不同,抚恤金的金额可能会与故者生前缴纳社保的年数相关,不足15年的拿不到全额。具体可咨询社保局。
  • 因该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
  • 只有丧葬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 非因公死亡: 一、丧葬费: 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发放标准为11143.50元(宁劳人险字〔1993〕084号) 2010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发放标准为3122元(宁政发〔2010〕10号) 二、一次性抚恤金: 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发放标准为43683.33元(宁劳社发〔2008〕163号) 2010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发放标准为31220元(宁政发〔2010〕10号) 三、遗属生活困难救助费 一、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救助费标准( 宁劳社发【2007】94号) 1、供养直系亲属是1人:城镇的每月为250元;农村的每月为220元 2、供养直系亲属是2 人及其以上的:城镇的每人每月为230元;农村的每人每月为210元 3、供养直系亲属是孤身1 人:城镇的每月为290元;农村的每月为260元 4、供养直系亲属超过3人的按3人计发
  • 职工由于工伤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是有丧葬补偿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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